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司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沈阳市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第596号令)、《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核心,以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法律服务行为为重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监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为建设“五个沈阳”和全面实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无法律服务资质人员的非法从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法律服务机构,净化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依法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切实提升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运行,增强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