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手续齐备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办理。对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三)工商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年度检验、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应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不能及时办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办理。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适度减少安全检查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减少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时的现场抽查比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
(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加大对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奖励,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视为不达标。
三、实施评先推优的支持政策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驰名和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信用产品,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推荐参评上述荣誉。
(二)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到“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创建市级和省级“诚信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推荐。对已经获得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称号的有效期到期后不得重新申报创建。
(三)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先进单位(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对符合长春市劳动模范、长春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推荐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评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推荐上述荣誉的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