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经济政策支持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采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产品。大型企业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把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采购招标的必要条件,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三)企业在标准化达标过程中自主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优先支持。
(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经考核认定为三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率下浮10%,工伤保险费率在浮动费率调整时下浮10%。
二、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