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2〕7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直管县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317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遴选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格式参照国家通知附件二,按照工程类别分列、排序,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和审批)文号、环评批复号、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主要采用的节能技术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二、按照当前发改、财政管理体制,直管兼扩权的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只直管不扩权的县(市)发改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非直管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初审后,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各单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材料需一致,材料不一致取消评审资格。
三、请各地、各单位于2012年3月1日前,将呈报文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送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2份),同时提供全部材料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此次申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把握关键环节,保证项目质量,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按时上报。
四、“十一五”期间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请于2月17日前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2009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