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经贸〔2012〕7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盐务局、省供销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2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306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全省2012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计划管理。2012年食盐、畜牧盐、渔盐分配调拨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有关部门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得通过变换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食盐价格。食盐产销双方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及时结算盐款。
三、确保食盐供应。盐务、供销部门要加强产销衔接,认真做好食盐市场供应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省盐务局要组织好食盐生产、调运,并做好重点企业工业用盐供应;省供销社盐业专营集团公司要组织好食盐、畜牧盐、渔盐销售计划的落实。在《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实施后,各地要根据卫生部门明确执行的食用盐碘含量具体标准,落实好碘盐的供应调拨进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后的新情况完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切实保证食盐市场供应。
四、加强市场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管,对不执行国家定价、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盐务、供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盐政执法,对贩卖私盐冲击食盐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查处。
五、做好运输工作。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资。盐业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强化运输管理,确保食盐运输通畅。
附件:1.2012年河北省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表1)(略)
2.2012年河北省食盐干线(铁路)运输计划(表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