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管理,部门联动
各部门协调配合,及时互通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涉重”企业的环境监管。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重金属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小组,开展专项检查。规范企业污染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
(三)预防为先,严格审批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严把环境准入关,从严控制高污染及“涉重”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不符合当地工业园区和城镇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审批;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四)建立长效机制,抓好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报请县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每2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县环境保护局对“涉重”企业现场检查不少于每年4次,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强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严格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及竣工验收,完善验收程序,对未达到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试生产和验收;对已建设项目未验收先投产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在完成限期整改并通过环保验收前,不予审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和生态影响的改扩建项目。
(五)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转移联单制度
将“涉重”企业作为环境监察重点,督促其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其原料、半成品、产品、固废储存场地,建设必要的废水、废气、固废收集、处理和应急设施。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管理、收集、贮存、处置或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