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跟踪答复机制。承办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补充答复:1.正式答复后,建议及提案所提事项尚未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建议人或提案人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待事项办结后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进行补充答复;对较为复杂且无法于年内办结的,要在年底前将事项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2.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在兑现后,要向建议人或提案人续复;如不能兑现,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3.答复过程中,如建议人或提案人又提出了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建议或提案内容的范围,当时又没有给予答复的,要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对于以上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续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
附件:1.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面复情况反馈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代表/委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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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提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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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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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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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情况
是否满意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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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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