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举办徐州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徐人社复〔2012〕36号)
陆震:
你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对照原劳动和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我局对你提交的申请办学的有关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并请评估组对办学的主体资格、内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和有关教学文件等办学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进行了审核、评估,认为符合办学规定要求。经研究,同意举办徐州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32058240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