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类施工工地要落实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积极应用洗轮机、吸扫车、防尘墩和抑尘剂等技术,做到施工不起尘,扬尘不出院,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三、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要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要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招投标时,投标人要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要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要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开工前要签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料堆及裸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把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等文件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区域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渣土进行全面清理,采取临时绿化、覆盖等措施进行治理,防止扬尘。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全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规程,检查督促辖区内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无证施工并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工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效遏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明确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予以公布。全面开展绿色施工达标考核工作,严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关。对新建工程的施工围档、道路硬化、洗车设施、土方覆盖等方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达到标准的禁止施工。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停工。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扬尘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对责任单位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