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山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山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山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环保局 二○一二年二月)
为切实提高空气质量,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按照《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1〕15号)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辖区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绿色施工标准,达到“5个100%”,即: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确保做到无扬尘污染。
二、强化措施,严控扬尘污染
(一)建筑施工工地在工程开工前,要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要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要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工程施工中,要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施工。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要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要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二)拆迁、市政、水务、公路、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燃气等施工工地周边,要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档,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对已回填的沟槽要进行洒水、覆盖,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要向地面洒水。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 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要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已完工的道路部分应当保持整洁。拆除工程施工时,要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