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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4.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的有关秘密信息。

  5.主动接受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6.总结研究在参加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四、工资协商指导员的聘用与管理

  1.拟聘用为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人员,应当经省、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证》,才能持证上岗开展工作。

  2.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试,分别由省和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培训和考核省、地级市指导员,地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培训和考核县(市、区)、乡镇(街道)工资协商指导员。

  3.取得工资协商指导员资格的人员,由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工资协商指导员,每次聘期为3年。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经协商后可以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4.被聘为省、地级市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应将聘任资料报省总工会备案,被聘为县(市、区)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应将聘任资料报市总工会备案,被聘为乡镇(街道)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应将聘任资料报县总工会备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托同级总工会每年定期组织工资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

  5.省、市、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当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把考核和评估情况向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汇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对工作优秀的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奖励表彰。工资协商专兼职指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由接受服务方当场签字确认,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6.工资协商指导员聘期届满时,由地级市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7.取得工资协商指导员资格3年内,如未被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聘用的,则取消其工资协商指导员资格;工资协商指导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解聘。已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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