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切块管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增强劳务企业信用意识,建立、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和秩序,根据有关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且单项业务合同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倍。总包单位在发包劳务作业时要严格核对原证,如有疑问可上“西安建设网”进行查证核实。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规范和做好与发包单位的合同签定、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人员配备、施工班组管理、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工资发放等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服从发包企业管理,自觉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务用工、工资发放以及员工食宿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从事建筑劳务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获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未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要在技能鉴定部门进行技能鉴定,获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五、建筑工程劳务发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市场信息指导价和市场询价协商劳务分包价格,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应于各专业承包合同共同作为附件,附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中。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如下条款:1.劳务分包内容(作业项目名称);2.建设工期进度要求;3.工程质量标准;4.安全生产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5.建筑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计价标准、计量签证和结算方式;6.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和每月支付工资额的具体时间;7.进退场约定和窝工补偿;8.生活设施、作业条件和职业病防治;9.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
六、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各专业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拖欠、克扣或拒付。每月发放工资时,劳务企业应提交由每个劳务人员签名认可、劳务公司法人签名盖章的工资发放名册,在总承包单位监督下,劳务人员持身份证并签字,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劳务公司和总承包企业应各保留一份工发放表,计入劳务合同价款。
七、建筑劳务企业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金额,不得按照与发包企业签订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比例发放工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务人员工作量进行计算,且应直接支付给每个工人。总承包企业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不能保证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时,劳务企业要动用自有资金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单位可在劳务企业的认可下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