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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财发〔2012〕535号)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1〕207号)和《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1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陕财办企〔20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列入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上缴入库(扣除退税后)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我市市与区县(开发区)列支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由市财政将市与区县(开发区)列支部分统一拨付企业,年终在财力结算时从区县扣回区县负担部分。

  二、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企业,请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纳税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生产经营和税收交纳情况资料一式3份(其中1份报市财政局,1份报省财政厅)。

  三、区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情况及2011年装备制造企业税收返还情况统计表(附件3)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含附件的电子文档)。

  四、根据列支比例,属于省级列支的,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后,由企业持省财政拨款通知,银行进账单到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列支部分的拨付手续。

  五、按照《通知》规定财政列支拨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全部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因此,企业在上报的企业2011年申请税收返还报告中应明确税收返还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投入情况、完成时限等以备核查。

  联系人:市财政局 季德珉  电话:87280488

  邮箱:87279717@163.com

  市工信委 韩一磊         电话:8678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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