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浙农科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要求,为加大全省基层(乡镇、区域)农业(含农业、林业、渔业等,下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力度,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扶持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区一中心”建设精神,以满足农民群众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着力点,力争三年内在全省扶持建设1000个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300个为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二、建设布局与重点
(一)建设布局。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职能配置和“3+X”服务模式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在现有“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按“一乡(镇)一中心”或结合农业“两区”,按区域进行布局和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镇(乡)和结合服务农业“两区”选建,要求起点高、功能全、设施优、服务强。2012年计划建设300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示范性中心100个;2013-2014年再建设700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示范性中心200个。
为适应功能拓展、服务延伸的需要,鼓励采用“1+N”的方式开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即以“中心”为基础,联合相关部门和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在农业“两区”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建设1个或若干个服务基地(点),推动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的衔接,强化生产性服务。
(二)建设重点。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主要包括:
1.服务用房建设。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现有“三位一体”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域性农业类站所)为基础,采用行政划拨、调剂、修缮、改扩建及新建等方式,落实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用房,用于“一站式”服务的开展。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工作用房,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专用试验检测室、培训教室、对外办事服务接待窗口,能较好发挥“3+X”农业综合服务功能;其它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有必要的工作用房,能满足履行“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职能及功能拓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