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1333号)
各盟市卫生局、盐务管理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我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消除碘缺乏病策略,经过十多年的防治,2009年全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为巩固防治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自治区卫生厅和盐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碘缺乏防治工作实际和近年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向国家呈报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实施工作,现将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含量确定为25mg/kg, 允许波动范围18-33 mg/kg,新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二、食用盐中加入的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应主要是碘酸钾。
三、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收到本通知后,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和自治区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组织生产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