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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任务分工》和《十堰市城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2、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市、县(市、区)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住建委、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学前教育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把学前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和落实定点幼儿园建设的政策举措,组织实施好定点幼儿园建设项目;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政绩考核和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和“教育先进县市区(乡镇)”评估范畴,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4、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学前教育管理专门机构。(市教育局、市编办)
  5、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学前教育实施进程和阶段目标纳入督导范围,按年度对幼儿园建设管理、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及待遇落实等事项进行督导,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全面提升办园质量与水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加大财政投入,规范经费管理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做到逐年增长。核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从今年起,市财政三年累计投入1000万元用于发展城区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财政三年投入不少于200万元发展辖区学前教育。(各县市区政府)
  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3、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和出资办园。(各县市区政府)
  4、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分担比例。(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5、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接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严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实行学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6、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幼儿园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扩大资源,增加供给,满足城乡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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