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
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涉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便民、公开、依法、高效”和“全程服务、免费代办、限时办结、事后跟踪”的原则,负责全过程的代理。
凡涉及投资项目的,均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专司其职。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进驻工作人员,需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联合审批应当确定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制定合理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