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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

  (四)保护环境。农村公益性墓地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特色、园林型的设计,既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三、严格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建立前,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统一村民思想,形成会议决议,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建成后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二)严格政策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禁止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要加强墓区土地管理,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每个公益性墓地都应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履行检审手续。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墓地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作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加强对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指导和监管;国土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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