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促进全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倡导生态绿色殡葬,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开始启动,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全面完成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任务。
二、严格规范设施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以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二)合理选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耕地或少占林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建设公墓。
(三)节约土地。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墓碑卧放等节地安葬方式。火葬地区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硬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保留立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迁移结合起来,并及时将治理后的土地恢复为耕地、林地、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