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引导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一是对新建标准化民办幼儿园,实行建设用地划拨、税收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二是对办园规范、收费较低、有一定质量保证的民办幼儿园,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经费补助,向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担任业务园长。三是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评、统一教研“四统一”管理模式,加快提升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服务质量。
4、大力改善农村幼儿园基本条件。本着安全、实用、节俭的原则,保障各县(市)区乡镇闲置和新增加的教育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在项目、资金安排、教师配置上,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序列,按照全日制每班“两教一保”、寄宿制每班“两教两保”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标准核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实行按岗定编,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民办幼儿园按标准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2、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对新补充的幼儿教师进行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3、实施全市幼儿教师系统培训工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通过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市、县两级财政要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师资培训。
4、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依法保障公、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依法依规办好幼儿园
1、坚持依法办园,从严治园。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行园长负责制,扩大办园自主权。规范园务管理,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2、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坚持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3、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标准,引导民办幼儿园按标准建园和管理,加强民办幼儿园变更与终止监管。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