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学前教育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新(改、扩)建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进行协调和督办,负责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保教工作和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学前教育实施进程和阶段目标纳入督导范围,按年度对幼儿园建设管理、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及待遇落实等事项进行督导,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全面提升办园质量与水平。
(二)加大财政投入,规范经费管理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做到逐年增长。核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从今年起,市财政三年累计投入1000万元用于发展城区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财政三年投入不少于200万元发展辖区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和出资办园。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分担比例。
2、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接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严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实行学前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
3、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幼儿园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三)扩大资源,增加供给,满足城乡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1、加快推进公办园建设,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在公办幼儿园短缺的区域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办好1所由财政全额拨款、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设施、富余师资等资源,发展村办幼儿园。
2、狠抓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定。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0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予以整改和纠正。市规划、教育部门要研究制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