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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提供组织保障
  1、健全和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市级统筹、各县市区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学前教育“四级联动”机制。市政府按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导各县(市)区发展学前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乡(镇)政府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村、居委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2、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市、县(市)区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住建委、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全市学前教育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物价部门要加强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经费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防护工作,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学前教育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把学前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和落实定点幼儿园建设的政策举措,组织实施好定点幼儿园建设项目;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政绩考核和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和“教育先进县市区(乡镇)”评估范畴,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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