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学前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前教育。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发挥闲置教育资源的功能。市、区政府按照办园规模、设备设施、师资水平、教学质量等区分不同的档次标准,对民办幼儿园给予政策扶持。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三)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确保每年计划当年完成并投入使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2、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降低或免除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狠抓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定。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0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予以整改和纠正。市规划、教育部门要研究制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具体办法。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努力扩大乡镇学前教育资源。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三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乡镇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逐步完善区、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创造更多条件,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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