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年满25周岁,具备条件的,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的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下同)的住房,3人的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的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第十九条 市区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依法登记或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三)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五)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经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库。
第二十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且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