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评估项目适应的资质条件;
3、注册住所在湖南省辖内或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5、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融资性担保单位的委托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
6、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所(不含分所的所本级,下同)专职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7、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年度本分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分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8、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9、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
1、依法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当前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注册住所在湖南省辖内或依法在湖南省辖内设立的分所;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4、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融资性担保单位的委托开展有关法律服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受托任务;
5、上年度考核称职且继续在本所(不含分所的所本级,下同)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上年度本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6、依法在湖南省内设立的分所,上年度考核称职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本分所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本分所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7、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不良投诉记录;
8、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用评级机构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工商年检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或其全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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