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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七)物流园区内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类物流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列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配送中心的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优先保障。
  (十八)根据国家现有的物流税收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向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九)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融资。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二十)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依法发行企业债券。
  七、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一)推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仓储物流、货运站场、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退城、退路并进入物流园区发展,对进入物流园区投资建设新的物流设施项目,其建设规模与原有规模相同的,经批准,有关建设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额免收,超出规模部分可减半征收。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
  (二十二)规划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加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农资物流、农副产品物流、日用消费品物流、邮政物流、煤炭物流、矿产物流等行业发展,培育现代化商业物流配送企业,构建区域分布和功能搭配合理、符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商贸流通相适应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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