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内建城[2012]332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处):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园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重点公园创建和评选活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自治区重点公园创建和评选活动顺利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发挥自治区重点公园示范作用,促进园林事业发展,根据《
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点公园,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具有重要影响和保护价值,且有典型性、示范性、代表性的公园,是城市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重点公园的评审命名,并对自治区重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自治区重点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提供政策、资金等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严格实施绿线管制;
(二)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历史价值: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