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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内建城[2012]332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处):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园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重点公园创建和评选活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自治区重点公园创建和评选活动顺利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发挥自治区重点公园示范作用,促进园林事业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点公园,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具有重要影响和保护价值,且有典型性、示范性、代表性的公园,是城市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重点公园的评审命名,并对自治区重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自治区重点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提供政策、资金等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严格实施绿线管制;

  (二)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历史价值: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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