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2011〕6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进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把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在全社会自觉形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共识,全面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组织
《条例》的宣传工作。今年10月为我省
《条例》宣传月,其中10月1日至7日为集中宣传周。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宣贯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宣传月和宣传周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制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在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固定或流动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内及周边村镇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10月1日
《条例》施行当天,各地要在各风景名胜区大型公共场所和群众密集地开展大规模的
《条例》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
《条例》的基本内容及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活动,使
《条例》深入人心,扩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争取社会公众支持和媒体的关注,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
《条例》施行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