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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省人社厅、卫生厅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5.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在网上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四)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结合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提供不同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服务费标准与医保门诊统筹、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由省物价监管局、人社厅、卫生厅制定此项工作的具体收费标准。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按其相应职务及专业技术职级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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