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其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5年内必须达到国家承认的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4.鼓励城市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和医生对口驻点支援、结成技术帮扶对子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由省卫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城市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报酬来源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的渠道解决,其中,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1.鼓励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但每名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点最多不能超过3个。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由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配合制定和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全科医生劳动关系和报酬管理。
2.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充分依托现有医疗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3.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科医生要与辖区居民(含流动人口)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落实。签订服务契约的非参保居民,按照协议由个人支付全科医生服务费。逐步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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