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2012年8月底前,初步建立我省统一的、比较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由省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负责培训。培训期间在省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二是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卫生、教育部门协商落实。
2.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依托高等医科院校,在省卫生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在省卫生部门统一要求下,经培养基地按照标准组织考核,对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省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3.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卫生、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4.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全科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得应聘全科医生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