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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改落实、验收注销等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加大投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同时启动造纸、白酒、食品、烟草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三年重点达标、五年全面达标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2012年年底前,生产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小型露天采石场50%达到三级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使用单位基本实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原则上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大中型木材及木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率为100%,中型以下规模以上的达标率为60%;规模以上轧钢、冶金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企业标准化达标率为100%。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要加快安全监管与卫生部门的职能调整,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进一步加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金矿开采、医药制造、农药制造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对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积极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要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以职业健康体检、个体职业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确诊职业病岗位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职业病事故,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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