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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每位职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与企业职工的荣誉评比、工资薪酬等挂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每一位管理者、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重点监控,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执行标准,以个体岗位达标促进整体生产安全。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出台规范“三同时”审查程序等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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