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和《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省政府安委会要对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至9人事故、煤矿较大事故等严格实施挂牌督办;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要对较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一般事故挂牌督办。要深入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建立和完善警示通报、现场分析等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要强化事故问责,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做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联合执法,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和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不断探索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