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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4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增强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意见》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丰富内涵、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标准。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推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办法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完善我省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管、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建、质监、工信、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市(地)政府(行署)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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