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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项目审批阶段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对《实施方案报告》和《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阶段

  1、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和经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保证设计环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和《申请报告》进行设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

  2、施工图审查阶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和《申请报告》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组织专

  家对技术路线和方案等进行核查,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项目设计承担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

  对须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项目,未经图审机构进行专项审查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力度,应对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进行核查。

  4、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后,实施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和经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合格的,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组评审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须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可再生能源专项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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