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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本意见,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示范范围及目标

  (一)示范范围。咸宁市城区,即咸宁市所属“4县1市1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发展目标。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示范实施阶段2011年元月-12月;推动实施阶段2012-2013年;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起。

  1、太阳能热利用。示范实施阶段太阳能热水系统尤其是与建筑一体化的供热水系统总集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推动实施阶段达到20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阶段达到500万平方米。

  集热器面积的确定:根据GB/T 18713-2002,采用当地相近地区气象数据和本工程选定集热器的瞬时效率、入射角修正系数等热性能参数,采用相关计算确定。

  2、浅层地能利用热泵技术。示范实施阶段,20%的新增建筑面积采用热泵系统提供热水或空调;推动实施阶段,30%的新增建筑面积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或空调,同时把热泵技术部分应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实施阶段,40%的新增建筑面积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或空调,同时把热泵技术全面应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并建立起适合本地气候和建筑特征的热泵应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项目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城区范围内凡具备可在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建设项目为“示范项目”,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各级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其他在建、既有建筑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四)鼓励全辖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管理措施,以推动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全面、均衡发展。

  四、实施程序及措施
  (一)项目申请阶段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向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实施方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报告;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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