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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继续教育形式,按照分级分类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可采用各类培训班、进(研)修班、学术技术讲座(会议)、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0学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九条 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充分使用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等媒体,使之逐步成为全天候无教室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应当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示范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充分发挥我市高校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高校教学资源向社会开放,促进高校与行业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就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常态化合作。

  第十一条 列入市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接受市人社部门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的资格须经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质量的管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由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高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一)政府从人才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属于新产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规定在管理费和项目经费中列支。(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承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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