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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于5月14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建设学习型城市、实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造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按不同岗位、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以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发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重点,学习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对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六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和掌握与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学习有关适应社会发展所应具备的公共必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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