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咸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告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在市、县(市、区)政府招投标网、国土资源网、土地交易网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相关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由监督人员把底价加密文件提交给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导入到网挂系统。
第三章 数字证书与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竞买人竞买出让宗地,应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竞买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