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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从严控制,畅通出口,强化临聘人员监管

  (一)从严控制临聘岗位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及其财务、涉密等关键性岗位一律不得聘用临聘人员。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聘用临聘人员;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从严控制临聘人员;经费自收自支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经费负担能力合理聘用临聘人员。

  (二)严格审核临聘方案

  各地各相关事业单位确需临聘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方案包括临聘岗位、临聘人数、临聘方式、资格条件等内容,临聘方案须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省属各事业单位确需临聘人员的,也应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合理限定资格条件

  临聘人员的招聘资格条件应当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进行设定,所学专业、技能应当与岗位需求相匹配,需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准入条件的岗位还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严禁非专业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

  (四)注重规范临聘程序

  临聘人员招聘考试、考核内容应按照考用一致的要求,紧密结合岗位需求确定。要确保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日常考核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临聘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合同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依法实现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注重畅通和拓宽临聘人员出口,建立临聘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的临聘人员,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退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规范。凡用人单位发生职能调整、工作任务(或工程项目)完成、岗位需求减少和经济支付能力降低等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可以按规定解除与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临聘人员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出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对合同期限已满,且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岗位不再需要的临聘人员,要及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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