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符的;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的;
(九)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未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超出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十一)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或者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十二)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十三)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四)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员、押运员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员、押运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六)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或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
(十七)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即时移交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查处,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经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十)、(十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九)、(十一)、(十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