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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二十一)大力支持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政策性业务功能,积极拓展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融资领域。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

  (二十二)继续推动青海银行增资扩股,在海东、海北和德令哈地区扩大机构网点布局,不断提高经营管理、业务创新和盈利能力,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主板上市。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银行

  (二十三)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推动农信社向现代金融企业转轨,保持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实施股权改造和机构改制,探索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模式,加快格尔木、玉树、互助等农信社改制进程,年内完成柴达木农商银行组建。进一步做大农信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减免相关税费,返还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充实资本金。省联社要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指导协调、产品研发、风险管控、教育培训等职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十四)大力推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组建省国有控股大型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各类担保业务,尤其是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鼓励地方担保公司与省担保公司采取多种模式合作。对省级担保公司开展的具有政策支持性质的业务,省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力争“十二五”末,使省级担保公司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支持大企业出资或参股建立大型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提升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努力在全省逐步形成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担保体系。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投公司、各州地市政府

  (二十五)发展各类新兴金融组织。鼓励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大力发展并逐步规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引导实力强、业绩好、信誉佳的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发展。鼓励发展银行科技支行、保险科技子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配套金融中介机构,丰富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繁荣青海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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