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综合要求
高级工业设计师必须达到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内容要求。
第十条 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须与本专业相符,其时效为取得报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相应的学历、资历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譬如,申报人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达到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其提交评审材料的时效应从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时起算。
第十五条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三)设计骨干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则上在项目排名前3位。
(四)主要完成人指:在该等级奖项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前3名证书者。
(五)大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中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指:国际iF、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具体由评委专家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