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为设计负责人,担任过大型产品设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中型产品设计项目3项以上。
5.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政府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排名前2名)。
7.获得国家级专业评比金奖1项(排名前2名)或银奖2项以上(均排名前2名)。
8.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展馆收藏2件以上。
9.设计作品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著上刊登5件以上。
10.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或新应用方法1项以上,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处于国内或国外领先水平。
11.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2项以上,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二)获得市场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现2个以上的品牌设计和市场推广。
2.设计作品5件以上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设计作品投放市场10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