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增加必要的设备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诊断和治疗。原则上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肺结核患者;市州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能,落实登记报告、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制度,加强对结核病患者治疗的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健康促进、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落实防治措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要落实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要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县级具备开展痰培养的能力;市州级具备开展药敏试验的能力及结核菌快速检测能力。要完善落实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扩大免费诊疗服务。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合理测算各类结核病单病种限额标准,在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中提高肺结核病传染期隔离治疗费用及门诊慢病报销标准,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门诊及报销标准。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范畴,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对刑满释放、解除矫治人员中尚未治愈的结核病患者,及时转入户籍所在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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