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的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健全工作规范,建立部门合作机制。
各地要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规划,因地制宜的建立区域性耐多药防治网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随访复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的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实验室质量控制及评价。
各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会同艾滋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省里确定的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区域,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时上报疫情,做好患者发现、转诊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监测信息,认真做好结核病疫情分析,及时掌握当地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医源性感染控制,做好生物安全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医源性感染控制工作,加强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感染控制和职业安全防护的技术培训,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增强医务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为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医生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个人防护。
(五)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