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办【2011】123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委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地推进工作开展。
二、预算信息公开内容
我委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确定公开内容、责任分工如下:
1、本委机关预、决算信息,经省人大审查批准或省财政厅批复后,由财务处研究提出具体公开内容及相关说明,报委主任审定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交办公室予以公开。
2、机关工作人员公款出国(境)费用、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费用,每年年底财务处根据全年实际支出详细统计出以上三项费用使用情况,报委主任审定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交办公室予以公开。
3、委机关行政支出经费,每年年底财务处详细统计出本委行政支出费用情况,报委主任审定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交办公室予以公开。
4、我委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在下达投资计划后(以正式文件为准),主管业务处室要将经保密审核适宜主动公开的文件交主管主任签字,并在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交办公室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