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根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
九条“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成为全市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和处罚裁量的准则,确保了“处罚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程序更规范、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目标的实现,避免了“同案不同罚”情形的出现,在依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和从源头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源头上减少了行政争议,全市因对行政处罚裁量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数量也明显减少。
二是行政执法责任监督得到落实强化。我局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纳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渝环办发〔2010〕3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责任制、行政复议和案卷评查、强化媒体宣传和监督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确保其得到规范行使。开县环保局将处罚裁量工作纳入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对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石柱环保局将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与津补贴挂钩,对不称职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三是行政执法水平得到提升。市和区县(自治县)采取环境法制培训、环境监察执法培训、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环境执法人员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确保了“为民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实现。
三、下步工作措施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下步,我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确保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与时俱进。结合行政处罚依据的调整情况和环境管理实际,对《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适时进行修订,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条款,及时纳入《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