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执法依据得到全面清理。开展了行政处罚依据全面清理工作,特别对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执法依据进行了重点清理,并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废止。整个清理共涉及法律8部、行政法规8部、地方性法规2部、部门规章10部、政府规章5部,涉及行政处罚条款164条。
二是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得以建立健全。我局根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全市环境行政处罚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立足于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框架内,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和酌定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同时,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重点对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10大类(共25项)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违法程度分级及处罚裁量细化,制定了《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该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后,已于2011年3月7日印发全市环保系统施行。渝中区、渝北区、沙坪坝区等区县还对《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未进行细化的部分行政处罚条款,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
三是处罚程序及相关制度得以完善。按照“流程清楚、步骤明确、环节到位、取证规范、方法适当、期限严格”的要求,立足于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全面规范,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切实规范证据采集程序、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完善处罚告知程序、处罚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相关制度,确保实现行政处罚案件“六个必须清楚”,即“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采用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必须清楚、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是否被采纳必须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清楚、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必须清楚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必须清楚”。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相关制度得以全面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强化